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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教务处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和颁布?

总局法规司按规定对我局2015年10月29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原办法的部分内容表述不够清晰,定义不够准确,不能使行政上相对人清楚了解权利和义务,因此要求我局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有哪些?

(一)对总则部分进行修订

1.将第三条中对税收减免的定义修改为“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2.将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内容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整合、定义。

(二)将原第二章的内容分为第二、三章

1.将原第二章中“申请与审核”的内容修订为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和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2.修改原办法中关于申请文书一次性告知书的规定,将文书修改为征管规范规定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对原“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的内容修订为“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纳税人依法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未按规定备案,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纳税人依法享受核准类税收减免,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核准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的规定。

2.删除原三十条中“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经有权核准税务机关审查后,确定是否继续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关于审查的规定。

3.对原三十二条中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享受税收减免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在关于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中重新进行规定。

4.将原三十三条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自行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修订为新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税人是否存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将原第三十四条中“(一)是否严格执行税收减免集体审核制度;(二)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予以及时登记备案、受理审核”修订为新办法第三十一条中“(一)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类减免税集体审议制度;(二)是否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

三、《办法》修订内容的解读

(一)对制式文书的规定

1.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解读:修订后的办法不再使用原来自治区地税局沿用的申请表格,而是采用金税三期系统中默认的申请核准表和备案登记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管规范1.2》的规定,更方便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的申请和登记。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不同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管规范1.2》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备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与目前金税三期系统中使用的文书一致。

(二)对纳税人进行减免税备案登记的规定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解读:修订后的《办法》对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进行了重新规定,修改了原《办法》中纳税人依法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未按规定备案,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的规定,使备案登记的方式更加多样化,更适应当前纳税人的办税需求